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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违反六大纪律的6个方面133种表现及其条规依据全汇总
发布时间:2021-06-29
一、违反政治纪律
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是指党的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的政治纪律,危害党在政治上的高度集中统一,依照党内法规规定应当受到党的纪律追究的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的规定,
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主要有以下37种
:
(1)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四条)
(2)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3)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4)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5)发布、播出、刊登、出版有严重政治问题的言论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6)制作、贩卖、传播有严重政治问题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7)私自携带、寄递有严重政治问题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8)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9)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10)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九条)
(11)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
(12)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
(13)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一条)
(14)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15)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16)擅自对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对外发表主张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三条)
(17)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四条)
(18)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五条)
(19)对抗组织审查的行为。包括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包庇同案人员;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以及其他对抗组织审查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六条)
(20)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21)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四款)
(22)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23)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24)从事、参与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
(25)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条第四款)
(26)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27)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四款)
(28)信仰宗教或者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二条)
(29)组织、参加迷信活动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三条)
(30)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31)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32)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33)故意为他人申请政治避难、违纪后外逃,或者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提供方便条件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34)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六条)
(35)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
(36)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不报告、不抵制、不斗争,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八条)
(37)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九条)
二、违反组织纪律
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是指违反党内法规以及国家法律法规中所规定的有关党和国家组织工作方面的原则、规定和制度,依照党内法规应当受到党的纪律追究的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章的规定,
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有以下24种
:
(1)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行为。包括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条)
(2)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一条)
(3)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或者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
(4)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或者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5)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6)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7)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
(8)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9)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款)
(10)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11)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12)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13)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款)
(14)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15)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16)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以及其他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17)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二款)
(18)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
(19)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
(20)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
(21)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
(22)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
(23)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24)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三、违反廉洁纪律
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是指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在从事党的工作中或者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活动中,违反应当遵守的廉洁从政、廉洁用权的各种行为规范和规则,依照党内法规应当受到党的纪律追究的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的规定,
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有以下39种
:
(1)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二款)
(2)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六条)
(3)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款)
(4)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二款)
(5)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款)
(6)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款)
(7)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九条)
(8)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条第一款)
(9)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款)
(10)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一条)
(11)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二条)
(12)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三条)
(13)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包括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14)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二款)
(15)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三款)
(16)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支出等方面谋取利益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17)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18)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一款)
(19)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二款)
(20)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或者违规任职、兼职取酬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但拒不纠正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七条)
(21)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八条)
(22)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九条)
(23)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条)
(24)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25)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
(26)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
(27)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
(28)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第三款)
(29)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
(30)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四条)
(31)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
(32)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
(33)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六条)
(34)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七条)
(35)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
(36)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
(37)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九条)
(38)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条)
(39)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
四、违反群众纪律
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是指违反党内法规以及国家法律法规中所规定的有关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等群众工作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和规则,依照党内法规规定应当受到党的纪律追究的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章“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的规定,
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有以下9种
:
(1)在扶贫领域或者其他方面,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以及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
(2)干涉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
(3)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扶贫脱贫、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4)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
(5)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以及有其他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
(6)盲目举债、铺摊子、上项目,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七条)
(7)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八条)
(8)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一九条)
(9)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条)
五、违反工作纪律
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是指党组织和党员在从事党的各项工作中违反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和规则,依照党内法规应当受到党的纪律追究的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的规定,
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具体有以下18种
:
(1)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2)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
(3)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以及工作中有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
(4)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失职失责的行为。包括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以及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
(5)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6)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走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
(7)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8)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
(9)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行为。包括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
(10)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11)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
(12)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
(13)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方面资料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
(14)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
(15)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条)
(16)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一条)
(17)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二条)
(18)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
六、违反生活纪律
违反生活纪律的行为,是指党员在婚姻家庭、人际交往、公共场所等社会生活中违反应当遵守的传统美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行为规范和规则,依照党内法规应当受到党的纪律追究的行为。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十一章“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的规定,
违反生活纪律的行为有以下6种
:
(1)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四条)
(2)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
(3)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
(4)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六条)
(5)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七条)
(6)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八条)